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总得概括就是:
1.屡教不改,多次触犯。
2.造成人身损伤、财产损毁等后果(故意伤人等另说)。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五、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无论是我国的何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都是要严格遵守的,不能知法犯法,如果我们不小心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的时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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