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确权证能代持吗?
我国房屋确权证是可以代持的,但是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和房产证代持人签订一个《代持协议》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方能产生 法律效力,即我国推行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所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至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形,即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三是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并没有对农村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 ,城市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登记,二是通过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继承、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变动不动产所有权。换句话说,合同约定的债权行为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2.若无法取得具备各方签章的《代持协议》,则宁可主张代持行为是口头约定,也不宜事后补签或伪造;
3.出资款的银行流水、资金走向应向法院完备提供;
4.诉讼请求的提起应符合法律。上述案件中的原告徐某在提起诉讼时并未对诉讼请求予以慎重斟酌,在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要求依据《协议》确认不动产权的诉讼请求普遍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当改为“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具备可操作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以便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父母想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子女的既得房产权益乃是人之常情,希望各位能够在准确把握相关的房产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成功通过合法途径正当维护自身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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