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具体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r律、法规保护。这说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进行活动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消费者购买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3、消费者使用商品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4、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权益。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里要注意本条规定的经营者和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相比范围大得多,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市场赢利性活动的主体。《消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者,除了赢利性活动的主体外,还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生活消费的,如医院、学校,都要划入经营者范围。
因此商家在遇到争议的时候,除非能够自证清白说明自己与该商品的瑕疵没有关系或者提前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的是不需要赔偿的,否则都应该予以消费者一定的赔偿,比如说退换货等手段补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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