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农田与可耕地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二、一般耕地的类型
1、常年进行耕耘、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当年休耕、休闲或轮歇的田地;
3、抛荒少于3年的田地;
4、开垦之后连续使用3年或3年以上的新开荒地以及沿河、沿湖和沿海滩涂;
5、原是耕地 ,后改作鱼塘、果园、花卉园以及用来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
6、以 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零星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树木的土地;
7、原是耕地,临 时(5年以下)用来培育和种植桑苗、果苗以及其它苗木花卉的土地;
8、非牧区用于种植 牧草少于5年的田地;
9、以种植稻谷为主、养鱼为辅的稻鱼混合种养的水田,以及常年用 来种植茭白、莲藕等一年生食物类植物的低洼地。
三、永久耕地的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将永久基本农田调出。
基本农田是不可以占用的,如果被发现占用的会被要求将该农田恢复原状,并且费用由占用的人来承担。如果不能恢复耕种的会将该耕地从永久耕地的目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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