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现在离婚流程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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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协议离婚,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如果是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以提起诉讼离婚,走相对应的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现在离婚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证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最重要凭证。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在申请的一个月之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携带相关的证件前往民政局登记,注销双方的结婚证同时发放夫妻双方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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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流程怎么走,上诉流程怎么走,上诉流程介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程序一般怎么走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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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开庭流程如何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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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伤事故法律流程怎么走
一、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二、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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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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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伤事故法律流程怎么走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出现工伤事故法律流程怎么走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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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程垫资的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垫资的流程怎么走
进行工程垫资施工时,垫资方一定要和工程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垫资的利息作明确的规定。工程垫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常见承接工程的条件,一直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否定,但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虽未明确承认垫资的效力,但是规定的内容实际是支持垫资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即根据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确定支付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对垫资有约定的,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息。如果双方并未对垫资期间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不支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在按照欠付工程款方式处理垫资款时,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的约定并没有否定高出同期贷款利率的内容。如果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垫资承包施工的形式有什么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垫资施工的问题有哪些
1、首先表现在基本建设失控,助长了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容易引发经济过热,严重影响和阻碍了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建设项目有计划无资金,施工企业工程拨款无保障。应收拖欠工程款的数额越来越大,企业不堪负重。一些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也在资金欠缺的情况下先盖房,再还钱,盲目地以垫资施工为条件搞基本建设或房产开发。
2、其实质是挤占了国有企业的资金。这样的企业很容易成为拖欠工程款的单位,造成清理垫资拖欠款越清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垫资施工不仅扰乱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垫资施工使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直接转嫁到了施工企业,其结果是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加大,收益明显减少。施工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大多是以拖欠职工的工资及费用或以银行贷款来填补,导致施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及国家税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进一步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社会治安案件,造成经营秩序的紊乱和经济纠纷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有些建设单位在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大多以建成的房屋、车辆等实物交付施工企业抵偿所欠的债务。以物抵账后对垫资施工企业来讲,账面上表现出的是收支平衡,但实际上这些实物往往是以高于实际价值抵回,在变现后达不到垫资的数额,盈利是虚,亏损是实,其结果是企业的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3、个别建设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等原因,既无资金也无实物,无力偿还垫资,工程欠款久拖不结,使垫资施工的企业出现了坏账、呆账。对一些国有大型建设集团来讲,数年垫资施工积累下来形成了巨额应收款项,企业呆账、死账的风险日益加大,给企业、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削弱了施工企业的实力,也大大降低了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力。一些实力薄弱的企业已经陷入了困境。因此,垫资施工,实物抵账的危害是巨大的。这绝不单纯是资金流转的问题,既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也危及到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4、政府方面监管不力。由于有关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监管不力,使得建设项目巨大的资金缺口和工程款无法支付的风险通过垫资施工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转嫁给了施工单位。此外,工程所在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原因会干扰和阻挠承包方索要工程款,这便使得施工单位很难通过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获取工程款(包括垫资款)。
5、建设单位本身的支付能力及商业风险。建设开发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通常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和在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所得的房款。但如果建设单位将贷款及售房款等挪作他用,或者遭遇房地产项目无法顺利预售和销售的商业风险时,施工单位在建项目的工程款便无从落实。
工程垫资的流程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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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垫资施工时,垫资方一定要和工程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垫资的利息作明确的规定。工程垫资作为建筑市场中的常见承接工程的条件,一直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否定,但建设主管部门的文件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虽未明确承认垫资的效力,但是规定的内容实际是支持垫资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对垫资以及垫资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即根据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确定支付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对垫资有约定的,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息。如果双方并未对垫资期间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不支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在按照欠付工程款方式处理垫资款时,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的约定并没有否定高出同期贷款利率的内容。如果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垫资承包施工的形式有什么
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垫资施工的问题有哪些
1、首先表现在基本建设失控,助长了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容易引发经济过热,严重影响和阻碍了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建设项目有计划无资金,施工企业工程拨款无保障。应收拖欠工程款的数额越来越大,企业不堪负重。一些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也在资金欠缺的情况下先盖房,再还钱,盲目地以垫资施工为条件搞基本建设或房产开发。
2、其实质是挤占了国有企业的资金。这样的企业很容易成为拖欠工程款的单位,造成清理垫资拖欠款越清越多,难度越来越大。垫资施工不仅扰乱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垫资施工使建设单位的资金缺口直接转嫁到了施工企业,其结果是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加大,收益明显减少。施工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大多是以拖欠职工的工资及费用或以银行贷款来填补,导致施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及国家税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进一步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社会治安案件,造成经营秩序的紊乱和经济纠纷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有些建设单位在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大多以建成的房屋、车辆等实物交付施工企业抵偿所欠的债务。以物抵账后对垫资施工企业来讲,账面上表现出的是收支平衡,但实际上这些实物往往是以高于实际价值抵回,在变现后达不到垫资的数额,盈利是虚,亏损是实,其结果是企业的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3、个别建设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债务人死亡、企业破产等原因,既无资金也无实物,无力偿还垫资,工程欠款久拖不结,使垫资施工的企业出现了坏账、呆账。对一些国有大型建设集团来讲,数年垫资施工积累下来形成了巨额应收款项,企业呆账、死账的风险日益加大,给企业、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削弱了施工企业的实力,也大大降低了与国外同行的竞争力。一些实力薄弱的企业已经陷入了困境。因此,垫资施工,实物抵账的危害是巨大的。这绝不单纯是资金流转的问题,既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也危及到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4、政府方面监管不力。由于有关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监管不力,使得建设项目巨大的资金缺口和工程款无法支付的风险通过垫资施工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转嫁给了施工单位。此外,工程所在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原因会干扰和阻挠承包方索要工程款,这便使得施工单位很难通过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获取工程款(包括垫资款)。
5、建设单位本身的支付能力及商业风险。建设开发单位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通常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和在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所得的房款。但如果建设单位将贷款及售房款等挪作他用,或者遭遇房地产项目无法顺利预售和销售的商业风险时,施工单位在建项目的工程款便无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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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出现工伤事故法律流程怎么走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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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工伤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流程: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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