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属于对公民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若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起诉流程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到法院进行立案。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如下证件:
(1)、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诉讼状,需要提交两份,如果有财产纠纷,可以提交财产的证据,如果有子女抚养纠纷,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综上所述,女方起诉离婚,按照起诉流程收集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若男方有其他特殊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特别规定,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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