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子女意见,由子女选择,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若父亲在法院生效判决出具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此时如果孩子已经满8周岁,根据上述规定,父亲和母亲就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具体情况,如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居住环境、家人是否愿意代为照看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孩子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法院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确定孩子由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子女尚在哺乳期,未满两周岁,只有母亲来进行抚养,如果子女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那么父母双方来协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商讨不下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而超过八周岁的子女则由子女来选择由谁进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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