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权。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查阅权。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诉权。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复议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类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审查要以该行为存在为前提,否则审查就无从谈起。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是诉讼程序的发动人,并且也只有申请人才有启动的资格。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申请人的主张,因此他要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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