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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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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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2、执行的时机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准是批准逮捕。

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一、批捕逮捕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1、执行的主体不同:

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

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准是批准逮捕

二、批捕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批捕是一种命令,检察院发出来的命令;逮捕是一种动作。批捕和逮捕都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检察院发出批捕命令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逮捕完成,在判审中,发现嫌疑人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必须马上进行释放,并出具释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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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跟批捕的区别包括什么
1、批捕与逮捕的执行主体是不同的。2、两者的执行时机也是不同的,逮捕一般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批捕是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之后执行。3、两者的手段也不相同,逮捕是依照法律规定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批准逮捕。下文中,将详细解答逮捕跟批捕的区别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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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情形: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以上就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四种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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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具体包括: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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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包括了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批捕和逮捕的区别包括了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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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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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
批准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确有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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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逮捕?逮捕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法定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 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通过对上述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认为刑诉法对逮捕法定条件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需要加以修改。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不够科学,应表述为:“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刑诉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来看,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也作了内容相似的规定。这就表明:虽有证据但证据还不充足的,不能对被拘留的人逮捕,也就是说,逮捕必须以证据充足为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原因之一可以是证据不充足,正因为是证据不充足,才需要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此也可推出这样的结论:要想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首先就必须具备“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而不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逮捕的案件,肯定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只存在证据多少、充足与否问题,而不存在没有证据的问题。如果没有一点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提请批捕或决定逮捕,岂不笑话。 从这一角度讲,刑诉法第六十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规定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且恰恰相反,它可能会误导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作出错捕的决定。因为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逮捕的案件,都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如果再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就可以作出逮捕的决定。 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作出的逮捕决定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出现错误,有时可能会把现有证据证明有罪而最终无罪的人错误地逮捕。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于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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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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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与批捕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个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公民权利。
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一些公民权利就要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对比,其正常权利已经受到很大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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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逮捕的区别
批捕制度是中国检察院基于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逮捕决定。逮捕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安全,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拘禁至特定场所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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