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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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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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产生了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的话,一般可以到相关仲裁机构进行申请仲裁,如果双方不能够调解成功,或者是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么可以进行起诉。不过在起诉的时候会涉及到相关诉讼费用。
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形要么为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么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合同中没约定违约责任能要违约金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则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此时,由损失方提供由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损失的证据,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在法律中也有如何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因违约解除,则应该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则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进行。如果实际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规定的话,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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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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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一般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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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防水工程质保金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防水工程并不是单独的缴税行业,和其他一般交税企业一样,我们依据相关法令法规依据不同税种依法缴纳税费,也使得建筑防水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具体如下所述:
1、公司营业税
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3、附加税
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5、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工程款纠纷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款纠纷包括什么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二)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三)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四)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五)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六)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七)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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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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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纠纷包含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纠纷包含哪些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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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结算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又如何顺利拿到报酬呢。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合法分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获得报酬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
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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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总包纠纷怎么解决
解决合同纷争可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协商和调解是首选,无果时可根据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若协议中无仲裁条款且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选择合适途径,有效化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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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物业纠纷诉讼程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纠纷诉讼程序有哪些
提交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诉讼费、证据到立案大厅办理手续。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常见的物业纠纷类型
1、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
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在无合同约定并无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双方就十分容易发生纠纷,而且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很重要的,业主需要重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要轻易忽略。
2、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的纠纷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但实际上,物业费用没有具体的标准,物业公司就会产生乱收费的现象,也就会产生纠纷。
3、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纠纷
业主拒绝交费可能是无理拒绝,也可能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还可能是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这就需要根据实际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4、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等,这时物业管理企业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物业纠纷处理方法不当
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对物业纠纷和和与业主的纠纷经常采用不适当的方法处理,如暴力解决、对簿公堂等,结果不仅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遇到工程转包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发生的费用等。
(四)工程转包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到的,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果施工单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单位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总之,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一旦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非法而无效后,将会引发一系列纠纷的发生,给当事者造成的损失也将会是十分惨重的。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警惕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结算纠纷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故必须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信誉如何,有无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如何,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及监管情况等等。
2、审查建设手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建设方的建设意图超越审批范围,如果承包方不问青红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境,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例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而发包方却想建到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建设,建设过程中很可能遭到规划部门勒令停工,承包方势必进入僵局。再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把楼建设到五层以上,事后,该工程被城建规划部门勒令拆除,承包方主张五层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难度。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分包工程结算发生纠纷,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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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总包纠纷怎么解决
开发商违约时,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方案,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购房者还可依据合同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权,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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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工程款结算纠纷都发生在实际施工人和他的直接上一级分包关系之间。这一层次的分包关系,绝大多数都是几级违法分包下来的,可能是通过多次的包工头分包下来,也可能是
第一次分包就是没有合法资质的分包,再通过包工头分包,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现象。这些乱象的根本在于很多分包单位不规范,有些没有取得合法资质;也在于国内只要非国有、重点工程的分包链条,其分包关系链条的形成有很长历史痕迹和利益链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日常碰到的工程款纠纷中,我们可以将之分为两大类: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或层层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在发生纠纷之后,与实际施工人签合同的往往是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或者本身分包方具备资质,但违反不能分包的规定,分包下来,所签的合同往往不完整,要么合同所盖章不是公司法人章,要么获得授权签字的代表不具备公司授权资格,再加上实际施工人往往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对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比较陌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就直接导致了工程竣工后实际施工人在索要相应工程款项的过程时,各层分包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委,少付甚至不付该款项。工程款在层层给付过程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纠纷交互,直接导致了实际施工人很难将工程款拿到手。
那么在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又如何顺利拿到报酬呢。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合法分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获得报酬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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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2、旅行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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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总包合同纠纷怎么办
处理合同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调解实现双赢。若协商调解无果,可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若仲裁无法解决,且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合适途径化解矛盾,维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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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旅游者的违约。
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
2、旅行社的违约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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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结算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包工程结算纠纷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又如何顺利拿到报酬呢。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合法分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获得报酬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
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劳务分包纠纷该怎么避免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劳务分包纠纷该怎么避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情况
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且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第三,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2.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劳务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农名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则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早已在就出台文件,将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鼓励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并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建筑工程分包劳务纠纷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分包劳务纠纷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形式主要分为三种: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承包劳务作业。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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