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贷令导致买卖合同违约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如果是因为限贷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约,可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比如买方个人征信不符合要求,卖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房屋产权不明确等一般构成违约;《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
1、购房者原因:
如合同约定因购房者的原因如果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提供虚假的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够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开发商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并且可以追究购房者违约的责任。
2、开发商原因:
如果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没有及时报送按揭贷款材料等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银行原因:
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银行限贷令导致贷款无法到位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以直接解除购房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个人征信所导致的贷款问题就属于违约,需要向卖房的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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