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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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的证明标准如在案件实施过程中,过于受害人的意志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过程中,受害人有任何不愿意或反抗的意志,都能作为强奸罪的证明之一,其次就是关于物资的取证,比如医生检查证明。
强奸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一、强奸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1、对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意志认定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自主权利不受侵犯,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最关键的一点是,需要判断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被害人的意志是主观方面的表现,很难有直接、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时往往没有第三者在场目击,因此,当事人双方的口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口供比起物证来说,虽然比较直观,但其较为不稳定。

2、物证的认定现在社会是一个传媒时代,讲述犯罪的电影、电视、网络、书本等较多,有不少的被告人通过这些讲述犯罪的媒介学会了如何处理物证,例如将犯罪现场破坏、将沾有精斑的衣物等彻底毁灭等等。

3、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认定一般来说,除被告人的供述之外,强奸案件的证据通常只有鉴定结论以及被害人陈述两类,而鉴定结论通常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存在。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 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 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 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 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 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如果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和对方发生关系,将会构成强奸罪,在强奸罪中,对于女性的意志是很重要的一个认定标准之一,其次就是关于物证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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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不同。嫖宿罪属于一般犯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子罪则属于重罪,属于《刑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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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子。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大于嫖宿罪的犯罪主体。

二,行为对象不同。嫖宿行为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奸淫的行为对象则为非卖淫。强点这一点是因为卖淫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与非卖淫相比,卖淫具有利益的趋动性。这是二罪的重要区别。

三,主观方面不同。嫖宿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且为卖淫而对之嫖宿奸淫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而对之奸淫,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二罪对行为人明知的内容要求不同,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不同。

四,行为方式不同。嫖宿的行为方式是与卖淫发生易,即该性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钱财为前提,之后男方即使没有按承诺给付卖淫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论奸淫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论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明知被害人为还予以奸淫,此时,即使给了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的性质。可见,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基于金钱交易是二罪的本质区别。

五,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嫖宿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奸淫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任何地方,具有隐秘性。

六,侵害的客体不同。嫖宿罪属于《刑法》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与卖淫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而卖淫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罪则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所侵犯的是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
实践中,行为人出于嫖宿的意图,在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的,则同时触犯嫖宿罪、强迫卖淫罪、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判处,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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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遂要判多少年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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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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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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