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责任,则受害人事实上就其所受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因为该条规定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自己并无过错却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当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完全可以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说法。
如果监护人是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赔偿时就不应再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之责,只需考查被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当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时,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
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谁承担?
只有学校有过错,不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即不履行学生家长委托的监护义务,给学生造成损害才应该承担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一种代理监护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护人应无条件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必须有过错才应负责。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生活中,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的,只是补充规定了监护人在已尽监护之责时的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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