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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尾随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吗
如果是尾随作案目标准备犯罪的话,那就构成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
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二、投毒属于犯罪预备吗
要看具体情况。
预备犯是指只是为犯罪准备了工具或创造条件,但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也就是尚在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
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全部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关键在于着手这个行为。
就下毒行为来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综上所述,对于下毒行为的预备还是未遂关键要看有没有现实危害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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