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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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该包含包括异议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书的目的,请求的事项,根据事实陈述请求的事实还有理由,对申请书做一个深刻的并且简短的总结,最后写上申请法院还有异议人的签名和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是怎样的?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是怎样的?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执行?

执行是指法定的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法定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执行特点:

1、执行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强制执行是执行的根本特点];

2、执行时依法进行;

3、执行包括法院/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对法院的执行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的申请,申请成功之后,可以更改法院的执行,如果申请不成功,法院会撤销相应的申请。执行时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的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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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抢劫后被抓起来,家里人没法了,让我咨询一下律师,执行异议裁定书2018的样本有没有?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裁定书2018
(2016)陕0802执异78号
异议人杨志清,女。
委托代理人吴凤。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
申请执行人席博宁,男。
被执行人何庆子,女。
被执行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庆子。
本院在执行张静与何庆子、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志清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第二条相关内容,现本案以审理终结。
异议人诉称:2016年2月27日,异议人与三岔湾村民委员会就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和福利院南边地块、房屋的租赁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三岔湾村委会讲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和福利院南边的98.37亩地块租赁给异议人,租赁时间从2016年2月27日至2028年2月27日,租赁费用每年88.37万元,合同落款处有村委会的盖章,还有村名戴敏的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依约向村委会支付了两年的租赁费。至此,异议人取得了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和福利院南边地块土地的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将上述涉案土地其中的18亩土地交由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公司合法使用。本院做出的(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第二条要求:“被执行人何庆子、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位于榆林市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和福利院南边的榆林西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用地的18亩地腾交给张静、席博宁管理”。异议人认为位于榆林市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和福利院南边的榆林西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用地的18亩地属自己合法占有、使用的土地,本院将该土地腾交给张静、席博宁的做法,没有实施依据,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执行异议程序,请求本院本院撤销(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第二条相关内容。
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2016)陕0802执1676号《报告财产令》各一份;
二、三岔湾村委会向张静、席博宁、李桂芳出具的《解除合同告知书》一份;
三、异议人杨志清与三岔湾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
四、三岔湾村委会向异议人杨志清出具的三支收据。
经过本院审查,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做以下认定,对异议人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这四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10年3月27日,席红波与三岔湾村委会签订手工业用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福利院南边的土地共120.37亩租赁给席红波,租赁期为201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7日,每年租金为722220元,2011年8月18日席红波又与何庆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福利院南边的榆林西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用地租赁给何庆子。后因何庆子未能如期足额支付租赁费,于是席红波于2014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庆子支付租赁费,并返还何庆子占有的土地交席红波管理使用,本案在二审期间因席红波死亡,故其妻子张静,儿子席博宁参加诉讼,本案最终调解结案。2016年2月23日,三岔湾村委会向张静、席博宁、李桂芳出具了《解除合同告知书》,该告知书以席红波已死亡、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消失为由,向席红波的继承人张静、席博宁、李桂芳告知三岔湾村委会已解除了与席红波于2010年3月27日签订的《手工业用地租赁合同》。2016年2月27日,案外人杨志清与三岔湾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杨志清承租三岔湾村委会所有的位于榆林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福利院南边的98.37亩土地。异议人杨志清以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第二条侵犯自己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杨志清请求本院撤销(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第二条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原文为:“被执行人何庆子、榆林市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位于榆林市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福利院南边的榆林西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用地中的18亩地腾交给张静、席博宁管理。”这项要求是本院根据(2015)榆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规定作出的,即:“如被告何庆子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席红波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自愿解除,并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十五日内,由被告何庆子及第三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位于榆林市西沙工业区残疾人服务中心贺福利院南边的榆林西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项目用地中的18亩地腾交给原告管理,设计地上建筑物由被告何庆子及第三人榆林德庆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由此可见,异议人杨志清请求撤销(2016)陕0802执1676号《执行通知书》第二条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不服,对原判决书、调解书不服的,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案外人杨志清所主张的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杨志清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庄 伟
你好律师,我朋友对于这次的结果存在着异议,所以准备去申请不执行,不知道执行异议书案外人范本是什么样的呀?
[律师回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6月15日生,住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
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就(20某某) 某法民三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现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8日,异议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将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路以东某某园某某幢某某单元15-16层某某室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出售给异议人,转让价格某某元。该《房屋买卖合同》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异议人交纳了相应的税费,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异议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异议人认为,法院对此财产的查封行为,严重侵害了案外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综上所述,贵院将我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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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需要律师函吗,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执行异议书需要律师函吗,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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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被别人说是贪污受贿了,现在在要执行异议,所以我想要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的回答如下
上诉人张某,男,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9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1月20日,我经公司,与原业主任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一套房屋,同日,我们三方还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我支付了定金。2009年1月22日,因上述房屋系任某按揭购买,故我在任某的要求下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以使银行解抵押尽快办理过户。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我投入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2月12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公司的经纪人刘某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买卖、过户手续。2009年3月24日,公司带领我和任某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上述房屋于2009年3月19日被海淀法院查封。后经核实得知,原业主任某与第三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海淀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接受诉前保全申请,于2009年3月19日查封了西翠路房屋。我在购买上述房屋时根本不知道任某有经济纠纷的事情,我还特地委托公司核实,自己也到房管部门去核实,当时房屋没有被查封,所以我才放心购买。我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我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后海淀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明王某若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诉讼。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海淀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解除对海淀区一套的查封措施,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这个问题的出现属于购买房屋的固有风险,现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我们查封在前,并非房屋管理部门的拖延造成,是因为王某购房时的拖延导致的房屋无法过户,这属于固有的风险。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在房屋尚在任某名下,应属于任某的财产,故王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抵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抵押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1月20日、1月21日,任某与王某在公司的居间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任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上述协议同时支付定金30万元,王某于2009年1月21日自行交接部分房款120万元用于任某的银行还款和自用,剩余150万元双方采取过户前银行资金监管的方式交接等内容。王某于2009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2日陆续向任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任某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王某全部购房款。2009年2月12日,任某将上述房屋交由王某使用,双方办理了物业交接,后王某将上述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09年3月,任某提前还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并于3月18日解除了上述房屋的抵押。2009年3月24日,任某经公证委托刘某与王某至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交纳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买卖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费用。王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09年7月——2010年10月期间,王某陆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撤诉。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任某表示认可其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关系,亦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
2011年5月3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其购买房屋手续合法有效、其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以及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9年作出(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申请。在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公司某花园店店长刘某到场作证,证明其是当时办理王某与任某房屋买卖的公司店长,之前王某与任某都不认识。双方买卖因过户未完成,故任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房产证一直由其公司保管,当时买房的手续是其公司一手办理的,房款一共280万元,已付清,成交价比市场略低,因任某说着急用钱,签约时其公司还核实过房产的状况,是可卖的,只是抵押在银行,并无查封。
另查,2009年2月,张某因民间借贷之事与任某发生纠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3月2日,法院依据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一套及另外分别在任某、夏某名下的房屋各一套,对上述房屋不得买卖及转让。2009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偿还张某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王某申请撤回确认对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收条、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提前还清借款证明、房屋买卖税费票据、(2011)海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任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任某亦在另案中对王某购买上述房屋的行为予以认可,且双方已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了网签、王某亦向税务部门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虽双方因房屋的查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王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已形成其与任某房屋买卖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加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王某在上述买卖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其要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王某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不予处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将风险转嫁给上诉人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使法律文书效力不确定;判决与案由不符。
王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购买该房屋的案外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经审查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且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案外人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不予支持。王某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任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上述房屋,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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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就要申请异议申请书,我想请问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异议人:赖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路1号。

  被执行人:邹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___镇____路9号____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____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村____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与被执行人邹____、广州市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____)穗花法执字第16____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

  事实与理由:

  
一、被执行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邹____所有,而系异议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以执行的(20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强制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被执行财产“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原系被执行人邹____与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贵院作出(20____)花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____号《民事判决书》均一致确认:位于广州市花都区____镇____城____街____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异议人所有。虽然该被执行商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异议人对该被执行商铺所有权的享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早已自(20____)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____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成为该商铺的所有人。被执行人邹____表面上虽是该商铺的登记产权人,但实际上已不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权。

  异议人通过(20____)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____号《民事判决书》合法取得该被执行商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___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__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___号《民事判决书》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异议人并非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做为强行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被执行商铺自20____年起一直处于租赁状态,现由案外人赖某程承租,租期至2016年4月27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仍有权继续占有该商铺进行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被执行商铺自20____年9月起先后由被执行人邹____出租给案外人伍某林、刘某松等人,一直处于租赁状态。20____年9月15日,异议人收回出租权,并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赖某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商铺续租至2016年4月27日。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处于租赁期内,如强行要求案外人赖某程搬出商铺不仅不利于保护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国,也即,贵院对异议人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时应保留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继续承租权。

  综上,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邹____的财产予以执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贵院也应立即中止该执行案的执行,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以及异议人与承租人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特请贵院待查明事实之后再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维护异议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资源。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异议的协助执行书有异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法律文书】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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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的话,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依法受理,然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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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大三,读的警校,我们区要进行居民信息登记,要我们进行协助,请问协助执行异议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以下是协助执行异议书范本。
异议人:北京公司
异议人下属项目部于2006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
(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1、冻结泰州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
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
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
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
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130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2008年12月8日,异议人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到期债权也不宜协助执行。
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5)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公司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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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们老板把我起诉到了法院,现在已经执行了,但是我对执行书有些意见。请问有关执行异议裁定书样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执异……号
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对执行……(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称,……(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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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女(或男,_年_月_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异议请求事项(有几项写几项。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具体情况因案而异,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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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执行异议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书面执行异议怎么提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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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面怎么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书面执行异议怎么提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书面执行异议怎么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书面执行异议怎么提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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