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院执行裁定书?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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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惹您法院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做出的所有裁定都被称为执行裁定书,能够保障人民法院为了生效的法律判决能够很好的被执行人进行履行,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法院执行裁定书?

一、什么是法院执行裁定书?

1、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书,司法实践中,执行裁定适用于执行全过程。

2、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对于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案件,会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制作“某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且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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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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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现因……(写明指定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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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1执2号之六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宋,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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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成执指字第55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指定本院执行的罗、宋、陶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的事项内容为:

一、没收被执行人罗的全部财产

二、被执行人宋罚金50000元

三、被执行人陶罚金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罗的车辆,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罗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有其他的财产,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宋的银行存款21875.44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宋的车辆后所得价款12992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宋在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中的15132.56元,上述案款共计50000元,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之一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宋罚金50000元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上述所得案款均已上缴至县财政局。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陶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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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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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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