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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案外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哪些情况下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综上所述,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标的,如果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执行标的有误,或者执行侵害到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的,可以提出异议,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时效限制,应当在法院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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