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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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比如有禁止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查封或者是冻结资产。强制执行主要指的是在法院下达判决以后,当事人拒绝执行判决结果,从而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 、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为标准,可将执行性强制措施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是通过某些间接的手段(如代履行、执行罚)达 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 所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自行 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强迫其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 种行政强制行为方式。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下达判决且对方拒绝执行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依法的冻结被执行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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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封,是指对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不转移到实施查封的机关,一般是就地贴上封条。未经行政机关允许,财产所有人不得自行启封或对财产进行转移、藏匿。
2、扣押,是指为了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擅自移动、处分其财产,有权机关依法将其扣押于一定地点并置于行政机关监督之下的行为。例如,根据《海关法》第6条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该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对与违反该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也可以扣留。
3、冻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不准其动用存款的行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是:
(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授权组织;
(2)被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4)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用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任何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均有权提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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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在行政机关工作,经常碰到需要实施强制措施的嫌疑犯或者罪犯之类的,前段时间我们执法就遇到这个需要对他执行强制措施的嫌疑犯,但是后来可能因为我刚参加工作经验不丰富,我们领导批评了我,觉得我不懂强制措施的方式,所以我就想问问强制隔离措施强制措施有几种方式?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是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7gt;
三是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事实条件的“紧急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它完全是在“不紧急”或正常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
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综上所述,在国家设立的三种权力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方面的,而行政对于违法且没有主动配合意识的公民而言就只能适用其中的强制措施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又不能超越其权力的范围去制裁这些公民,所以只能采取相对严厉的手段规范公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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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1、执行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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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封,是指对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不转移到实施查封的机关,一般是就地贴上封条。未经行政机关允许,财产所有人不得自行启封或对财产进行转移、藏匿。
2、扣押,是指为了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擅自移动、处分其财产,有权机关依法将其扣押于一定地点并置于行政机关监督之下的行为。例如,根据《海关法》第6条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该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对与违反该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也可以扣留。
3、冻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不准其动用存款的行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是:
(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授权组织;
(2)被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4)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用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任何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均有权提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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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封,是指对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被查封的财产不转移到实施查封的机关,一般是就地贴上封条。未经行政机关允许,财产所有人不得自行启封或对财产进行转移、藏匿。
2、扣押,是指为了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擅自移动、处分其财产,有权机关依法将其扣押于一定地点并置于行政机关监督之下的行为。例如,根据《海关法》第6条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该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对与违反该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也可以扣留。
3、冻结,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冻结当事人的账户,不准其动用存款的行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是:
(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授权组织;
(2)被强制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4)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用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任何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均有权提请行政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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