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
(1)所有权;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5个基本条件。依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担保权等权利的,如果对终结书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异议的条件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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