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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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的话,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会依法受理,然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怎么办?

一、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终结异议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5个基本条件。依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担保权等权利的,如果对终结书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异议的条件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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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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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文书号)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1、
2、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某市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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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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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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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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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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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最高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1、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关于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
近期,有当事人先后在高院被裁定限制高消费令和限制出境,由于该当事人,已不是被执行企业的外资企业董事,且过了向最高人民申请复议的期限,欲委托律师向最高院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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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异议审查期限是多久
执行终结异议审查的时间是15天,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有争议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执行终结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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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法律文书】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对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如何才能投诉
[律师回复] 异议人: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第00018-3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措施
事实及理由:
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湖北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现已竣工,湖北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736.63万元至今未能支付,裁定扣划、冻结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802741.35元”。后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该裁定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一、两份执行裁定明显违背事实
根据(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3执行裁定书显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并且在执行异议中,异议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异议人并未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的事实,对此,被执行人也并未进行抗辩,而是表示承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且在本院第一次向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异议人对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贵院竟然以异议人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推定异议人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明显主观臆断,倘若按贵院的逻辑,只要签收了法院发出的传票和其他法律文书,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即可下达判决书,那开庭审判又有何意义呢?
同时,根据(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贵院仅仅用一句“查明了事实”就匆忙下达对异议人的执行裁定书,姑且不论贵院是否对此事实予以调查,在该裁定书中连相关的证据都未载明,可见贵院是何其的草率。
二、(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异议人作出扣划、冻结账户的裁定,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
根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收入时,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账户的收入,而非他人账户的收入,即使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其附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必须是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而非其他法人组织。在本案中,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的账户转入部分现金,贵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账户的该部分收入,而并非是直接扣留、提取异议人账户的资金。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扣划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资金,必须要有明确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在本案中,贵院作出的扣划、冻结裁定无任何法律文书为据,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三、两份裁定书程序违法
在(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于涉及异议人重大利益的事实,贵院不仅不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并且在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以一句“查明了事实”来宣告事实,表达法院的观点,明显不符合程序规定。同时,在(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3号执行裁定书中,异议人已经向贵院递交了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单据,但贵院却以工程款结算单据并非被执行人签收为由认定异议人仍然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贵院理应传唤被执行人参加庭审,并对事实予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而不应如此草率了认定异议人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的事实。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书后15日予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然而从(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18-3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贵院于2014年3月24日收到异议书,而2014年6月29日才下达驳回异议的裁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贵院作出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同时,法院作为掌管法律和评判事实的机关,其首先应充分的查明案件事实,了解事实的真相,然后据以适用相应的法律予以裁判。然而在本案中,贵院并未查明事实,了解事实的真相,草率的制作法律文书,有违其彰显公义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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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伍律师
湖北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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