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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工伤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
报工伤保险所需要的材料有:
1、到工伤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2、《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号;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个人申请;
5、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通知单复印件;
6、原始发票;
7、门诊处方及病历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通常情况下在工作中,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就诊,并且在30天内本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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