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出股东会决议怎么做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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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迁出股东会决议需要通过召集股东大会,然后由股东来表决确定。主要是因为企业迁出的话,这实际上是属于重大的事情,所以必须要通过股东大会来作出表决,而且是按照多数同意的原则确定。
企业迁出股东会决议怎么做出?

一、企业迁出股东会决议怎么做出?

企业迁出股东会决议需要通过召集股东大会,然后由股东来表决确定。公司国税税务迁移股东决议书应该写一下根据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进行税务方面的迁移,变更营业执照后自发照之日起30日内需到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股东信息变更的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到税务局领取税务变更申请书填写递交当场可以换新税务登记证。

股东变更税务局备案所需资料:

必备资料

1、股权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交易双方身份证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复印件;

4、股权变更前上一会计年度和上一个月(股权转让的为转让协议签订日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涉及变更股东取得股权时的验资报告、账务记录等原始凭证复印件、银行询证函复印件;

6、股东名册

股权转让附列资料 股权转让行为为除需报以上必备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日记账复印件;

2、若股权变更时,公司拥有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的自主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具有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让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证明书;

3、若原股东股权为收购的,需提供原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

4、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需提供近三年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

二、个人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通常情况办理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资料

1、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办人需要有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授权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当代的社会,一个企业如果要想迁出的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来确定。可是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且关于企业迁出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最终来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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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
[律师回复] 1.1企业章程的影响如果担保人的章程明确规定了提供此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须由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批准,则贷款银行应要求担保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但如果贷款银行对担保人须受此种限制并不知情(例如担保人的章程未经公告也未向贷款银行提供),则担保人事后不能以缺少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为由对抗贷款银行的权利。亦即:在担保人章程并不要求此项担保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或者虽有上述限制但贷款银行对此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并非担保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就贷款银行是否知道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而言,上述事实问题在争议发生时应由担保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担保人不能证明贷款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则担保人无权以其订立合同时超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要求减免担保责任,章程对贷款银行并无任何约束力。1.2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影响除应注意担保人章程对担保合同效力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外,是否需要担保人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还须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此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主要规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准后施行。”而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6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
第五条规定:“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地方政府规章(仅以北京市的《有限合作管理办法》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9]号2001年2月21日发布实施的、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中,并不会仅因担保合同违反行政规章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我们认为,除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依法提供担保时,若未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但为谨慎起见并为避免疑问或争议,我们仍强烈建议贷款银行在接受上市公司或设有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我们公司要决定迁出现在的居住地 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想问一下公司迁出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召开股东会决议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一般决议(又称为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当然无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公司股份总数,也不得参加表决。
  
(2)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为特别决议程序。对于特别决议所须表决权数,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须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公司法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有最低股份数。主要考虑是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依法定程序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股东大会即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按照法定所需表决权数作出决议。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但是,这一做法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代表多数股东的意愿,在股东之间引起纠纷,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甚至可以另外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
(3)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此外,由于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公司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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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吗?
合伙企业完全是可以做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不存在着任何的任何障碍;合伙企业申请股东的时候也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只能等工商部门审核成功之后才能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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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经营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多,且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用多数决方式,不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同时,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影响有轻有重,公司法依此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1)一般决议(又称为普通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当然无表决权股份不应计入公司股份总数,也不得参加表决。

  
(2)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为特别决议程序。对于特别决议所须表决权数,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要求更高,须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公司法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有最低股份数。主要考虑是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须依法定程序通知股东,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表明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股东大会即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按照法定所需表决权数作出决议。这一做法可以方便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但是,这一做法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代表多数股东的意愿,在股东之间引起纠纷,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甚至可以另外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导致公司僵局。为了避免上述弊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最低股份数。

(3)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同时要求公司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此外,由于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如果公司章程要求这些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此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资产处置事项特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其决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表决方法,即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重大资产处置的数额及该事项的表决方法,公司法未作规定,公司章程可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对其表决方法也未作规定的,适应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的表决方法,即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
股东的表决权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为原则,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也是如此。为了防止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借鉴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在公司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向其中的一名候选人投票,也可以将表决权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通过其投票权的集中使用,可以增加其提名人的当选机会。例如,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直接投票制,则只能是大股东中意的人选才有可能当选。而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100票,其余股东为90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900票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该1人必然当选;而大股东要想使其3名被提名人都能当选,则最少需要超过2700票,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也只能保证其提名的2人当选。通过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当然适用累积投票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采取后一种做法,没有强制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而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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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发行股票上市的,由董事会会议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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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上企业股东可以出售企业资产吗
法律规定上企业股东不可以出售,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的出售就不是自己一人可以决定的,自己需要上报企业的股东大会,或是公司的董事会,只要自己的事情处理没有较多的分歧自己就可以出售,只要有人不同意,自己就不可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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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
股东的表决权以“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为原则,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也是如此。为了防止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其优势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一些国家和地区借鉴议会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在公司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向其中的一名候选人投票,也可以将表决权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通过其投票权的集中使用,可以增加其提名人的当选机会。例如,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直接投票制,则只能是大股东中意的人选才有可能当选。而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100票,其余股东为900票。如果其余股东将900票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该1人必然当选;而大股东要想使其3名被提名人都能当选,则最少需要超过2700票,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也只能保证其提名的2人当选。通过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不足以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但至少能在其中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内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
  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当然适用累积投票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采取后一种做法,没有强制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而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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