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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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什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的约定关系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严谨、规范、设计合理的合同不仅可以制约双方推进工程的进度,有效履行合同,还可以避免双方因瑕疵履行合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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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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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拉动了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与之同时,建筑行业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诸如施工主体不具备施工资质引发的合同无效纠纷、施工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投资不到位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等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是建筑领域较为典型的纠纷之一,也是引发建筑行业其他纠纷的导火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如何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重点。本文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无效情形下的处理原则作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契约属性,决定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应按《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评价依据。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生效,即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锁”一词即生动的表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成立,包括: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
(4)、合同的标的确定且为法律所认可。只有具备以上要件的合同方为合法有效,方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反,如缺乏上述必备要件之一,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审判决实践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人民依职权的审查范围,故在法律规定中,亦对合同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界定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调整建设施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多,如果均按这些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与现行的合同法立法本意不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建筑领域的有序、正常发展。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严格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施工合同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专门的调整,在该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即:(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方能以无效论处,而对于违反相关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设施工合同,则不能一概给予无效的评价,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作综合认定,唯此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已将劳动力与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物。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也不可能适用返还财产的处理原则,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如何折价补偿,按何种标准折价补偿,则是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关键所在。“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由于建筑工程关涉居住、生产等多方面的安全利益,故笔者认为,折价补偿应当以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及验收是否合格作为补偿的依据。一般而言,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方式和程序,所以,对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验收资料或者与此有关的书面材料即可认定。但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该问题关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建设工程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极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同产生争议的,一般由人民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
第三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以该鉴定作为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如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引发前,已会同工程监理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了认定,人民根据证据审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如不存在重新鉴定情形的,即可以纠纷前所作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完工后的验收合格,同时也包括修复后验收合格。如双方解除合同时,工程未经竣工但已完工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是否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合同虽已解除,但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所以也应当比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一方违约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上述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即(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作为建设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建设工程。因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的,在此情形下,由于建设工程已失去了使用价值,只能采取拆除的方法重新建设,所以,承包人在该情形下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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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设施工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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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厂房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
第一条: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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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元,附《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________元
2、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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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7、税金(
5.72%)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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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三条:质量要求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附《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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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材料供应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按《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___%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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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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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3;4。
3,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建筑工程竣工后,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按子项、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6。5;1
3,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7,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建筑内部装修;5;8、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验收需要走的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检查竣工图纸、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边测试、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注,具体验收程序如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主要内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火灾应急照明、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行文呈批表、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建设单位到窗口;8、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1
1,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验收人员应边检查、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车道,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1、单 项、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10、防烟、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6、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排烟和通风。9。资料齐全后。
4,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9;12。
2,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重点1。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申请复验时;2。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4、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2,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3。7、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十分重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以上无效情形之一的,分包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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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
以工作性质为标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合同主体为标准:1、国内工程合同。2、国际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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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
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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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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