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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这个主要是自己着手实施犯罪进行的一些准备,危险犯包括的有很多而且一般来说也会有犯罪预备的情况,比如说放火罪,但是危险犯并没有事实上的着手实行犯罪。
危险犯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危险犯犯罪形态理论中相对简单。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危险犯的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这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继续发展就会成为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危险犯,实害犯的对称。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如伪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前者以侵害行为已有现实的危险发生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即认为危险发生,而造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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