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哪些情况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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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2、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时,其他的继承人就只能少分遗产。

遗产继承哪些情况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遗产继承哪些情况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才应该不分或少分。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二)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少分

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我国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包括: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法处理。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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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2、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时,其他的继承人就只能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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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有哪些情形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2、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时,其他的继承人就只能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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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遗产继承有相互继承
[律师回复]
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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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吗
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有赡养能力,如果当事人也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且生活特别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这类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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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少分或不分遗产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2、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时,其他的继承人就只能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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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一、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
旁系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数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过代位继承而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姻亲不得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已亡的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继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遗产。如允许旁系晚辈亲属和姻亲代位继承则势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与被继承人处于二亲等亲属关系的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和处于二亲等亲属关系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婿和被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前一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继承顺序,也不符合群众的心理。后一种情况更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群众生活习惯。因此,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否则被继承人遗产就会分散,被继承人意志得不到保护,合法继承人利益受到侵害。
二、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进行的继承。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遗嘱所指定继承人或者是与被继承人感情最深的人或者是年幼和其他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当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意图便不能实现,遗嘱因之归于无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不能根据无效遗嘱代替其亡父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
由于此种情况复杂,在实践中,针对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在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死后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赡养、照顾祖父母的情况下,如不允许孙子女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则势必给未成年的孙子女生活带来困难,也会影响到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这对于维护家庭关系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补救的办法,如祖父母改变遗嘱,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赡养过他们的人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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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阅读:离婚析产子女抚养权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婚前房产变更抚养权夫妻感情破裂公民在去世之后,其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就会转化为他的遗产,然后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进行继承。不过实践中,有一些遗产是不能继承的。那到底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同时死亡谁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法律中规定,如果出现了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话,那么通常就是不能继承遗产的。而这也就是对“什么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问题的解答。实践中,如果几个有血缘关系的公民同时死亡的话,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继承他们的遗产呢上文作出了具体分析,供你进行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宜昌律师。
死者女儿和死者父母谁优先继承遗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者女儿和死者父母谁优先继承遗产?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和父母都属于
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一、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
旁系亲属不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数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过代位继承而与被继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姻亲不得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已亡的继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继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遗产。如允许旁系晚辈亲属和姻亲代位继承则势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与被继承人处于二亲等亲属关系的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和处于二亲等亲属关系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婿和被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前一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继承顺序,也不符合群众的心理。后一种情况更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群众生活习惯。因此,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否则被继承人遗产就会分散,被继承人意志得不到保护,合法继承人利益受到侵害。
二、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进行的继承。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在于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遗嘱所指定继承人或者是与被继承人感情最深的人或者是年幼和其他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当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意图便不能实现,遗嘱因之归于无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不能根据无效遗嘱代替其亡父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
由于此种情况复杂,在实践中,针对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在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死后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赡养、照顾祖父母的情况下,如不允许孙子女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则势必给未成年的孙子女生活带来困难,也会影响到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这对于维护家庭关系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补救的办法,如祖父母改变遗嘱,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赡养过他们的人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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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
由于此种情况复杂,在实践中,针对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在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死后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赡养、照顾祖父母的情况下,如不允许孙子女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则势必给未成年的孙子女生活带来困难,也会影响到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这对于维护家庭关系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补救的办法,如祖父母改变遗嘱,或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赡养过他们的人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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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员继承遗产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员继承遗产的情况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员继承遗产的情况有哪些?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提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员继承遗产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员继承遗产的情况有哪些?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提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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