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张润洁律师
张润洁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01人
专家导读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代理词需要居中先写标题,开头是对审判长审判员的尊称,简明扼要的介绍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并在正文中写清楚请求司法机构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代理意见,结尾的部分是代理人的签名和日期。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一、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二、刑事案件强制医疗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事实上,代理词的格式很简单,可是请求法院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比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需要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或者当事人现在的恢复情况已经达到了解除条件,如果不服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需要递交复议申请书而不是代理词。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1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5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6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8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0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8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4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8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医疗纠纷代理词书写要点
医疗纠纷代理词书写要点:1、周密分析,整体把握。2、与答辩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3、是答辩状的升华。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我想问一下强制医疗的刑事案件辩护词要怎么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强制医疗,被起诉了。
[律师回复]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辩护技巧: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适当引导,带他到阴沟里,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强制医疗可以解除吗应该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医疗可以解除吗应该怎么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医疗以及取消强制医疗,都需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例简介】本是幸福家庭,丈夫却患上精神病,故意伤害他人后被强制医疗,一年多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妻子向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宣城市宣州区依法受理了该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并依法做出了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吴某(精神病患者)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月被决定强制医疗,经过一年多的强制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医院于是向宣州区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并附精神疾病诊断评估报告,认为吴某经系疗后,阳性症状(幻觉、妄想、不协调精神运动兴奋等)缓解,自知力大部分恢复,没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危险行为,建议解除强制医疗。同日吴某的法定监护人陈某(系吴某妻子)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吴某的强制医疗,理由为经过医院的治疗,吴某病情有所好转,希望能做出解除决定,让吴某能尽快回家与家人团聚。【判决】宣州区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调查,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就被申请人吴某的病情状况同主治医师进行了沟通了解,之后与宣州区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员及被申请人吴某的法定监护人,就该案进行组织听证,对涉案的相关诊断评估报告进行查证,并由医院对报告中的专业知识进行解释,结合实地调查情况,遂做出上述决定。相关知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强制医疗辩护词怎么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强制医疗辩护词怎么写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医疗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强制医疗辩护词如何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强制医疗辩护词如何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医疗纠纷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匡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庭前通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匡某没有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款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原告适用该条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被告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提交了一份《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并说明被告主要是违反本规定并据此解除合同。但是,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匡郑要求劳动经济赔偿的回复》中,指出被告违反的是《三定方案》(具体内容至今未看到),并未提及《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原告所称的被告违反其规章制度,此一时说的是《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彼一时说的是《三定方案》,到底违反的是什么“制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是最清楚的。为什么含糊其词,说不清楚?这两份规章制度,作为被告匡郑来说,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从未看见和知晓;并且,这两份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交。如果象原告所说的那样,这两份规章制度在发生质量问题的当时就已客观存在,但为什么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没有提交呢?仅仅是因为举证过程中的疏漏吗?综合各方面的疑点,该规章制度的真实性确实值得怀疑,是不是客观存在,结论应该是很明显的。
3、退一步说,假设原告所说的规章制度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施工员岗位职责》、《三定方案》及《怀化武陵城建筑安装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此法律规定,原告列举的三项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原告所举的三项规章制度制定时并没有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与职工代表协商;

二,上述规章制度既没有公示,也没有告知劳动者。被告在工作期间从未看见和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因此,上述规章制度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常理上说,对于被告未知晓的规章制度,他又如何遵守呢?如果利用这些被告未曾知晓的规章制度处理被告,对被告来说又何以谈得上公平?
二、被告并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必须具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本款的规定。
2、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时,被告匡郑因工伤休假不在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施工的责任人是申晓斌。原告诉称10月20日工地8#楼浇注好的砼发现质量问题,原因是2008年10月15日装模放线错误与10月18日浇注砼时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据查,10月15日装模放线时,被告因工伤正在休假;10月18日星期六是公休日,原告并未安排被告加班。因此,被告因正当原因不在施工现场,无法对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期间实际上是该项目经理申晓斌接管了被告的工作,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申晓斌,而不是被告匡郑。匡郑因客观原因不能到施工现场,原告在重要施工阶段、在施工员因正当事由缺位的情况下没有妥善安排,产生质量问题,责任在原告的管理层,而不在被告。
3、被告在施工日志上签字不存在弄虚作假。施工日志是建筑过程整个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施工技术等有关施工活动和现场情况变化的真实综合性记录,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日志的记录时间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时止,日志记录不得中断。原告提供的施工日志中注明:“本日记由施工员逐日填写,每日一页,施工期间不能缺填、漏记,记后切勿涂改。”这一注明已经说明,施工日志在施工期间只能由该项目的施工员填写,并且,每日填写施工日志是施工员的义务。但是,施工员又不可能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都工作,工伤、节假日是要正常休息的。那么,节假日的施工日志又由谁填写呢?原告单位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由该施工员上班以后,补填休息休假日的施工情况。原告单位也一直推行这一做法,并在法庭调查时对这一事实表示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上班以后补填的10月15日和10月18日施工日志真实可靠,符合原告单位惯例。在10月15日和10月18日的施工日志中,被告匡郑仅仅对施工日期、部位、人数、气候、施工内容作了相应记录,并没有对质量情况做相应记载,没有对施工质量表示任何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匡郑并不存在过失,补记施工日志与发生损害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并且,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清楚,施工日志仅仅是一项记录,并不是能否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依据。因此,根据施工日志来认定被告匡郑弄虚作假,是明显不能成立的。
3、本次质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本就构不上重大损失。
关于什么样的损失是重大损失,纵观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定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失’由企业内部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是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制度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但是,原告并没有向提交什么是重大损失的规章制度的证据。原告为了达到自己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目的,自行将350.54元定义为重大损害,对于一个注册资为二千余万元的怀化知名企业,三百余元的损失能称得上重大损失吗?实在是令人费解。更何况, 350.54元的材料费损失,也是原告单方的计算出来的,没有相关部门的评估鉴定,也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此损失不能成立。
(2)关于停工问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第6条规定,“签发‘工程停工令’的权限应属于总监理工程师,实施程序应按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本次停工,不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的停工令,也不是应业主单位的要求,而是原告单位为了更换施工队伍以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在仲裁过程中答辩称“2008年
10、11月份公司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自行停工。原告自行停工行为并没有耽误工期造成损失。关于这一点,原告单位《中方项目部会议纪要》朱总讲话的第1点、第3点;黄总讲话的第3点有清楚地记录,该两位领导在讲话中都反复强调停工不能耽误工期。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自行停工15天,将停工的责任及损失归责于被告匡郑,是十分不公平的;如果按此逻辑,原告因此事自行停工1年,也要归责于被告匡郑吗?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所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指出“被申请人(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
(三)项为由解除申请人(被告)劳动合同缺乏客观依据。理由是:

一,被申请人(原告)并没有对重大损害的认定和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举证;

二,被申请人(原告)也未提供申请人(被告)弄虚作假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或延误工期的证据。”仲裁庭十分准确的指出了原告在仲裁举证中的缺陷;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仍然未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虽补充了一些规章制度,但该制度并不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据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作为用人单位,原告武陵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理应遵纪守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善待自己的员工;作为员工,被告匡郑从2002年9月开始进入原告公司以来,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理应受到公平对待。根据调查了解,本案背后的真相并不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而是原告单位为了避免在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提前解除合同找的一个借口。2008年10月20日发现质量问题,直到12月3日才给被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主要领导《会议纪要》决定合同期满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12月3日又自相矛盾地给被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原告的所作所为令人费解啊!但是,了解了事实真相后,就不难理解原告煞费苦心的行为了。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
(三)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恳请依法裁判,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并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缴失业保险。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邓某 律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2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刑事纠纷的案件。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所以想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强制治疗辩护词有什么法律规定?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美容纠纷代理词可以委托律师写吗?
医疗美容纠纷代理词可以委托律师写,需要支付律师费。在发生医疗美容纠纷之后,首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其次就是可以由当事人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的申请。如果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合同解除代理词怎么写,举一些范文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6年5月,原告(被反诉人)强制要求停止钦岛1号轮的营运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理应由其承担。
1、关于租金欠付问题,并不是被告恶意拖欠,也不能说被告单方违反合同。其实,在租金的支付问题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协商过的,合同中约定,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工作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无须提出抗议书。原告在2006年5月16日的传真中讲,被告第一个月租金至今不付,那么原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早就应要求撤船,而为何在被告支付了若干个月租金后的5月份要求停止船舶的营运,而且还不是明确的要求撤回船舶。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双方是协商过的,且达成了支付的协议。现时过境迁,原告又说被告拖欠租金单方违反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关于钦岛1号轮的维护使用方面不应成为停止营运的依据。第
一,被告对船舶的维护保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原告却视而不见。第
二,膨胀节的开裂是因为其潜在的缺陷造成的。本应使用几年的膨胀节,却使用了几个月就发生开裂,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对此负责。退一步讲,膨胀节开裂须维修也不足以影响船舶的营运,对此,船舶面临坞修,被告已做适当措施。
原告将问题扩大化,向各级部门发传真造成钦岛1号轮不得不停运8天,造成的损失、支出应由原告承担。
二、钦岛1号轮的年检坞修的营运损失、相关支出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合同中第12条约定:“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保持船舶的各项证书的有效性,负责年度换证坞修并承担相关的支出费用。因证书不能取得影响营运的,按天数在当月租船费中扣除”。这一约定我们应如何理解呢?原告在庭审中称年检坞修原告只承担坞修费用,对“相关支出费用”做狭隘的理解,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精神的。实际上,坞修期间造成了被告的营运利润这一可得利益的损失、停运期间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停运期间被告还要支付船员的工资、生活费,这一些损失、支出如果船舶正常营运的话都会得到弥补。所以,钦岛1号轮年检坞修原告所要承担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包括以上所述。本条后半段“因证书不能取得影响营运的,按天数在当月租船费中扣除”的约定也印证了这一点。影响营运造成后果是什么呢,不会是原告的坞修费用,只会是造成被告的营运损失、租金损失、工资损失,所以约定按天数在租船费中扣除。
三、合同约定,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由于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增加的设备费用由船东承担。所以,维修膨胀节和增添设备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支持被告(反诉人)的反诉请求,驳回原告(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美容纠纷代理词可以委托律师写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医疗美容纠纷代理词可以委托律师写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名词解释,医疗事故名词解释,医疗事故名词解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的意思 一级医疗事故是什么意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三、一级甲等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2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制作一审被告代理词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总则  1.1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是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所持观点的系统化论证,以期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代理词的主要目标是说服法庭接受已方观点,最终使委托人获得有利的判决。  1.2代理词在形式上必须能够引起法庭的关注,并给阅读者以美感,从而使代理词的内容获得被阅读的机会,最终使代理词中的观点被法庭接受。  3.代理词的制作要求:  3.1版面简洁清晰,给阅读者以严谨、清爽的感觉;  3.2文字精炼流畅,阅读起来琅琅上口;  3.3逻辑通顺,条理清楚;  3.4能够被判决书直接援引;  3.5能够与民事状、答辩状、证据清单(举证意见)、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形成一套完善的论证体系,避免逻辑不清、观点冲突;  3.6代理词在论证上应当做到严谨、有据可依。就事实问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成文法、司法解释、有影响力的判例、学说的支持。  4.代理词的主要内容:  4.1标题;  4.2案件信息;  4.3首部;  4.4各争议焦点的标题;  4.5对相应争议焦点的观点;  4.6对争议焦点的事实论证;  4.7对争议焦点的法律论证;  4.8对全案的系统性观点;  4.9尾部;  4.10签署;  4.11页眉与页脚;  4.12页码。
朋友最近在家附近的一个挺有名的牙医诊所那里看完之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和牙医有了争执现在还闹上了法庭。现在想帮他问下牙科医疗纠纷代理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牙科医疗纠纷代理词可以按照以下形式写: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金不换牙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金不换牙科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患慢性丙肝由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致。但原告也有基本的举证义务,原告要证明两点:
(1)双方存在医患关系,
(2)因在被告处接受治疗有被告造成损害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只完成了第
(1)个举证义务,但第
(2)个并未完成。
首先,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2006年8月2日前自己没有患有丙肝,这个证据必须有原告举证,而不是被告。理由是:如果原告是在被告处输血感染丙肝,因输血前必须进行常规血液化验,原告输血前是否患有丙肝此证据理应有被告提供。但本案不能照搬,因牙齿正畸前根据口腔医学临床操作规范不需要常规血液化验,病人就诊前是否患有丙肝医生无法掌握,医疗机构无法举证,此证据必须有原告提供。
其次,原告是以被告器械消毒不严、原告牙齿出血存在交叉感染起诉,从庭审调查看,被告在给原告诊疗时各方面进行了严格消毒、原告的牙齿并未出血也不可能出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举出反证,比如现场拍照、现场公证等证据证实器械没有消毒就给原告用,牙齿出血原告有出血记录等,这些证据应有原告提供,不能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加到医疗机构身上。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医疗机构将无法生存,将会全部关门,病人无处看病,也违背了证据规则的立法本意。因此说,原告应有基本的举证义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被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