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离婚的情况具体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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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女方正处于哺乳期或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3、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话,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4、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又明确表示不同意。5、一时的激动而起诉的离婚。
不准离婚的情况具体有几种

一、不准离婚的情况具体有几种

第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这里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仅仅是真正的夫妻二人感情没有破裂,也包括虽然破裂了但没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离婚与否,法院只依据夫妻感情有没有破裂。查明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无法查明或没有破裂的,不准离婚。

第二,女方正处于哺乳期或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个是个基本的原则性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女方和孩子的权益所设置的,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例外情况。

第三,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军人

如果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话,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利益,为了稳定和国家安全。当然,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不受此限制的。只是非军人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军人有过错。

第四,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又明确表示不同意

诉讼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在一般的案例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如果是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不准予离婚的,法院这样做也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冷静冷静。虽然法院不限制离婚,但也不赞成轻易离婚。

第五,一时的激动而起诉的离婚

这种情况下,是离不了的。如果放在以前,需要当事人自行到法院提交立案手续的时候,假如一时激动到了法院,又遇到比较负责的法官或工作人员的话,文明情况就会劝解你回家好好想想再起诉了。现在各地都实行“立案登记制”和“网上立案”了,不必到法院去就可以立案,但如果是一时生气吵架,一冲动就起诉了,法院审理查明情况也会劝原告撤诉或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

二、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允许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看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不是看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如果法院认为二人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即使调解无效,也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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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相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讲,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较为成熟,但是他们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部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时,同样应当坚持和贯彻重在教育的精神。当然,也有必要区分情况。这部分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避免采取行政拘留处罚这一教育方式,宜通过其他教育方式予以教育;而对于并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良习性,如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时,还是应当并通过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这部分未成年人予以帮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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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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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
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也包括某些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无法行使管辖权。另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管辖争议发生在之间,包括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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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将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不完全可行。某因地震等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办公行使管辖权、审判权,当然也无法行使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人中请上级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已经有—上级从保护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人的申请使指定管辖权。但苦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避开申请人指定,有悖于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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