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各种合同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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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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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履行抗辩权并不一定适用于各种合同,必须在合同类型为双务合同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于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那么就是不可以适用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各种合同对吗?

一、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各种合同对吗?

先履行抗辩权并不一定适用于各种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了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第二类,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第三类,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抗辩权类型而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同的抗辩权行使方式,如果合同的类型不同的,或者不属于双务合同的,那么所行使的抗辩权类型和方式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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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各种合同吗?
先履行抗辩权不是都适用于各种合同的,必须要确定双方互负债务;从而只能适用于双务的合同;对于先履行抗辩权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违约的一方只要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后一方是有权拒绝所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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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抗辩权怎样履行才最合适
[律师回复] 对于抗辩权怎样履行才最合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抗辩权如何履行才最合适
任何一种抗辩权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如果超过此范围,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加以限制。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典型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二、行使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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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一、后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后履行一方要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脱胎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两者除了履行顺序上的差别外,没有别的不同之处。所以,后履行抗辩权应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牵连性,形成对价关系。
(二)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的确立,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坐出租车,先乘坐,到目的地后付款;坐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三)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即完全没有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延迟履行、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对延迟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拒绝向对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可以与对方延迟时数相当的时日顺延履行,例如,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窝工、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延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履行义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对部分履行,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对先履行方的部分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支付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这种拒绝须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完成前,债权人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另外,如果瑕疵履行危及合同目的,后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后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只是产生暂时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方的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它属于延期抗辩权。如果先履行方纠正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届期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后履行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会。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现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三、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虽然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异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无论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如何,对方均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该抗辩权的滥用,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适用。
(一)合同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约定,合同双方所负之义务是彼此的、无牵连关系,则一方违反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对方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理由。在下列场合,可以认为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
(1)在混合合同中,合同规定了数项债务,各个债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例如某个合同中将买卖、租赁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一起,各个条款之间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合同规定了数个义务,各个义务之间是彼此的。
(3)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但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主要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可以认为其间存在对价关系。总之,如何确定双方义务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规定,并参考交易惯例等综合考量。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诚信原则之要义在于,其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负相互协力、保护、协助、忠实、保密等义务;其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该原则的利益均衡原则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中的体现为: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违约方的履行,并是否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足,但是该不足的数量甚微,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其轻微,无明显损害于对方,或一方违约并不影响对方的履行时,则对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照该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后履行一方没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发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但是其极有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对于这种情形,合同法为保障其利益,另在第68条和第69条中设置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以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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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履行抗辩权如何适用?
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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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仅负给付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换言之,主要是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正是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关联,为此,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相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所以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建立在当事人义务之间的牵连性的基础上的,不完全契约当事人所负的义务之间没有相互对应与牵连的关系,因此,一般而言,不完全契约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其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的联系,也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此规定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务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适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则,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提出了履行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一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要求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仅负给付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换言之,主要是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正是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关联,为此,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相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所以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建立在当事人义务之间的牵连性的基础上的,不完全契约当事人所负的义务之间没有相互对应与牵连的关系,因此,一般而言,不完全契约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其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的联系,也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此规定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务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适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则,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提出了履行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一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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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与后履行抗辩一样吗?
先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是不一样的。先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并且两者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适用两者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的履行效力相互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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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要求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首先,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仅负给付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换言之,主要是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正是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关联,为此,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相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所以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建立在当事人义务之间的牵连性的基础上的,不完全契约当事人所负的义务之间没有相互对应与牵连的关系,因此,一般而言,不完全契约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其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的联系,也不能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此规定可知,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务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适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则,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提出了履行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一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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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都包含哪些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提出反诉吗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提出反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均应予以审理,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
④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原告撤诉后;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没有此种联系,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⑤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
③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提起,应视为另一个案件:
①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不能认定为反诉;
②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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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在日常生活当中,法律当中有很多的概念,大家并不是特别清楚,经常可以听到合同方面的抗辩权,包括先后履行抗辩权。那么,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后履行抗辩权?能法理上来说,先后履行抗辩权,他是同一个本质的权利,也可以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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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区分其与双方违约?
[律师回复]
一、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二者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并不强调二者在经济上完全等价。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上力求公平合理,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
(二)须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其与己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考虑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如何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是:其
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可见双方违约常常适用于双务合同。其
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了合同规定。其
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是违反了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双方违约。例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减轻损失的义务,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从狭义的违约概念出发,这主要是一个过错问题,由此将导致对方的责任被减轻或免除,但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当然,从广义的违约概念上考虑,也可以包括在违约之中。其
四,双方均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将标的物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的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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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
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2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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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的适用条件有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以及还有必须是先履行一方从而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规定;以及还有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是具有对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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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该怎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按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本文用此称)。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履行义务。以下简单介绍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则在下期中济之窗讨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它与债的担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权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现为不为给付,而其性质和内容上又有区别: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是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而留置权属物权性质,是绝对权。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返还。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为;而留置权之拒绝给付,一般仅限于物。
(三)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依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其基于何种原因而发生,不作严格要求,只以债权之发生,须与该物有所牵连关系即可。
(四)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留置权是以担保为目的。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依义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而消灭(保证履行抗辩权可依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可因债务人为债务之清偿提出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消灭。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因其与原合同仍有牵连关系,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仍然存在。对于那些虽然不是因双务合同所发生的债务,但只要其相互之间具有牵连性,应允许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财产的返还等问题的处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有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权利。再如房客对承租房有优先购买权,这与房主要求房客腾出而另卖给第三者之间有牵连,故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与货款支付之间,也应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问题上有履行之牵连,也应适用同时履行之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无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相对方应当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双方须有同时履行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相对人逾期履行合同,则可能使原合同约定无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获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份需方自提货的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需方应于某月一日提货,某月五日付款。因需方超过该月五日后才提货,供方则因此获得要求需方在提货时结清货款的同时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未为履行或未为履行之提出的行为。该履行必须是合同规定的主要履约部分。对合同次要部分的违反,不能作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应另行对待。如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供方抗辩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为了清仓之目的,以低廉的价格推销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时,如需方提货后不运走则有悖供方清仓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货物以作为交付的抗辩,即供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相对人仅为部分履行,则本方提出对未履约部分有抗辩权应予准许,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辩权,亦称不完全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即如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时,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可归责事由造成一方给付不能而成为损害赔偿之债或瑕疵物补全之债时,他方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履行,该当事人则享有了暂停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立法上的具体运用。行使保证履行抗辩权,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效果。保证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三个:
1、须合同一方在订约后履约能力发生恶化。主要指财产状况恶化。如合同订立时,另一方即不具备履约能力,那么合同本身就应被确认为无效。所以履约能力的削弱或丧失的状态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这个证据除财产恶化状况外,还可以是其它的情况。
2、须对方履约能力显著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即其履约能力的变差程度必须是已达到了难以履约的程度。否则,属滥用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3、须无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保证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而丧失,因对方实际履行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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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顺序履行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
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2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
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2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实体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有的则不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体的效力: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利,需要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权、请求权或者形成权那样具有主动的性质。这样,除拒绝履行需要积极主张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强调须经行使权利始生效果,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认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债权受同时履行抗辩时,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规定:“附抗辩权之债权不得以之供抵销;因时效消灭之债权,在其消灭前,已适于抵销者,得为抵销。”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应当作为同样的解释,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追求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这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上的应用,故性质上不得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归消灭。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我国民法上已不是新鲜事物,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行使,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为消除被告的抗辩,则须证明其已经履行或为履行之提出,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另外,抗辩权并没有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应当审查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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