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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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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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后果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发生消灭,法律上对于除斥期间的认定一般是属于权利的固定存续期间,如果权利在除斥期间不行使权利的,那么过期后就发生消灭的法律效果,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后果是什么?

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后果是权利发生消灭,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再次,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第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第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除斥期间的认定,是关系到有关权利的具体存续情况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权利的行使,那么到期后是不存在再次提出除斥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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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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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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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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