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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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为退回侦查是指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当中证据不足,要求返还侦查,而补充侦查为公安机关的后续侦查过程。两个是连续的过程,一般会联合进行退回补充侦查。
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是什么

一、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是什么

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之间的区别为退回侦查指的是检察院退回案件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相关补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退回侦查是指通过法定程序,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案件证据。如果检察院已经作出了允以批捕的决定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再退回案件侦查的。同时进行退回侦查也有次数限制,超过了两次就不能再要求补充侦查了。

二、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 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 。 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多种,第一种是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之内进行补偿侦查。第二种就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证据或者新证人的话,那么检察院同样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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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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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侦查的主体,目前语境下,是特指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
3、立案不一定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立案侦查:适用对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违法案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二、立案到立案侦查需要一个过程,不是立案了就要侦查,不符合立案侦查的不会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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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证据资料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充分,或有遗漏罪行,或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又违法情形,检察院依法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法律并没对告知当事人作出规定,因此此阶段检察院没有通知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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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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