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当事人对于专有部分可以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共部分,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可以看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将专有部分转让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以下种类:
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
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
3、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横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单元)所有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权利是分开的,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专有部门,应当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公共部分,当事人不单独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由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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