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交付物权归属指的什么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指示交付是客观经济生活的反映。
例如,甲将电脑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其间甲又将该电脑出售给丙。但因租期未满,甲无法将电脑取回,也无法将电脑实际移交给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调不实际移交电脑,丙即不能取得所有权,显然不符合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设置一种更为便捷的做法,通过移转返还请求权的方式代替交付,使丙可以及时取得该台电脑的所有权。
指示交付制度符合物权让与人、受让人和第三人的实际利益,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相应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本法对指示交付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二、物上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 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赔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置的。因为,保险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金是由于保险合同而产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得利益,并非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生的利益,
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一般的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一是加害人的过错;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物上代位权的概念指的是在利用物权进行担保的过程中,担保物意外损坏或者有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了损失,担保权人有权获得该损害应赔付的赔偿金。一般判别抵押物侵权行为的标准有由加害人的过失导致或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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