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4种附加刑是哪四种?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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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这四种。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暂时性的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
《刑法》中4种附加刑是哪四种?

一、《刑法》中4中附加刑是哪四种?

《刑法》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三、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附加刑与主刑一起适用的话也是在主刑实施完毕之后再实施附加刑的。附加刑和主刑都是适用于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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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有哪四种
附加刑的四种主要类型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罚金是经济惩罚;剥夺政治权利针对严重犯罪;没收财产剥夺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驱逐出境针对外国公民犯罪。附加刑可与主刑并用,也可独立适用,但需注意适用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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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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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附加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它们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主刑的适用一样,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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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限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且每天不超出3小时,每月不超出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薪水。劳动者有权拒却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从许多方面限制加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当事人加班是守法的举措,符合法律限定。相反,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人每天加班,可能涉嫌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准则计量,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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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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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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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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