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不作为犯罪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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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纯正不作为犯罪通常有四种情况,一个是职务要求,一个是法定规定,一个是法律行为引起,一个是先行为造成的不作为犯罪。简而言之,可以概括成六个字,就是应做,能做,不做。
纯正不作为犯罪有哪些?

一、纯正不作为犯罪有哪些?

纯正不作为,是不作为的一种形式。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内容的不作为。不一定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即告成立。其又名真正不作为犯,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相对的,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作为义务问题在非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历来被认为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的两要素之一。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1.职务要求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作为义务在非纯正不作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与非罪的关键。前三种义务比较好判断(要注意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难以判断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种——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行为人如果有救助的义务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责任。如同样是行为人追打他人,导致他人跳河逃跑,结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就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如盗窃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而引发追捕,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行为就没有救助义务。同样,司机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车,从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为也应当看作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总之,这里需要考察的是行为人先行为的性质问题。

二、纯正不作为的可能性

义务方面注意到的是行为人的先行为,而作为可能性则注意的是行为人的后行为。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考察是认定非纯正不作为的另一关键问题。作为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实施救助义务,是否有作为的能力问题。

如将人推入水中(非杀人目的),如果行为人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的,其可能负有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的责任;自己不会游泳,不能救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可能构成其它方面的犯罪(如过失犯罪)。

作为可能性问题在不作为的犯罪构成中往往不被我们评价,认为行为人只要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就构成了犯罪,这是一个片面的说法。关于作为可能性的问题,其是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紧密相连的。法律不强人所难,刑法不可能期待一个人去牺牲自己的生命或重大利益去维护他人的利益。

纯正的不作为犯罪通常就是指一个人出于职业的原因也好,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好,出于他的先行行为也好。他能做应做,但是最后却没做,导致了一系列后果那么这个就叫做不作为犯罪。比如说一个职业的游泳教练,看他的学员不会游泳,需要拯救时,就必须要去救他的学员,最后没有救他的学员,导致他的学员淹死了,这个就是他的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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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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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毒品含量,即纯度的分析鉴定,更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其实际含量相差很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初入境的毒品,其纯度最高可达80%左右,但经过多个环节的倒卖后,因为各个环节上的掺假、稀释等,毒品的纯度就会大大降低,司法实践中,经过多次倒卖后被查获毒品的纯度有些甚至不足1%;这些含量高低明显存在差异的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相差甚远。所以,对毒品纯度的鉴定分析,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看它的实际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处刑上予以区分的依据。

二,毒品纯度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因此对毒品纯度的鉴定,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刑法规定毒品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纯度的高低决定毒品的数量。有些情况下,毒品的数量虽然很大,但如果纯度很低,经过折算后,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则会直接影响量刑。

三,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毒品含量的残差不齐、成分复杂各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明显造成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公平。
毒品纯度鉴定与折算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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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实践中,定罪量刑是一般只考虑了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不考虑毒品的纯度。这种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毒品种类的不同其危害程度不一样。
这种规定有失偏颇。同样毒品,纯度不一样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比如对贩卖20%纯度的与贩卖80%纯度的依法不以纯度折算,以同一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就显失公平。现在流行的一种新型毒品麻古,不是纯粹的冰毒,但是含有冰毒成分。贩卖麻古是不是应当按照贩卖冰毒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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