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一般几天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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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般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但是时间长的也有可能是一个月的时间。财产保全的解除时间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解除时间的。
财产保全解除一般几天时间?

一、财产保全解除一般几天时间?

快的话48小时内解除,时间长的一个月的也有。关于申请保全解除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证据之后,法院会视情况解除!只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并没有确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什么?

在实践中,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的财产保全,法官都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需提供被保全财产的申请书、证据、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或其他等值的实物担保。对于财产情况不明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调查申请书,采用实物进行担保的,提供的实物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担保人相应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需要提交担保(保证金或者是担保人);同时还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自己财产的依据(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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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对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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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知道解除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对于该如何知道解除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知道解除财产保全
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后,会出具解除保全的裁定书,会将裁定书送达到被保全人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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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
……(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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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知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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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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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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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
……(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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