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的概念是:
1.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二、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涉及到同一诉讼事项所认定的人员有多人时,就是需要严格按照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但如果不符合共同诉讼的程序或者要求的, 那么法院是无法受理有关共同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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