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等外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公益诉讼等外案件应当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流程来进行处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
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
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1、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在当代的社会公益诉讼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可能是比较陌生的,但是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比如说有人破坏环境,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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