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财产保全费用5000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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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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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当事人提交了财产保全费用五千元的话,那么该笔费用一般是不退的,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请求当中书写让另一方支付该笔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一般是根据相关比例进行计算的,如果案件不超过一千元的话,那么一般每件只需要缴纳三十元。
一般财产保全费用5000退吗

一、一般财产保全费用5000退吗

财产保全费用5000是不会退的,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

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另外,根据起诉的法院不同,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可以咨询申请保全的法院。

二、调解结案解除保全指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因此有人认为,既然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那么调解结案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应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因此有人认为,既然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那么调解结案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应解除。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决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可见法律已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针对的是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判决而非当事人双方合意达成的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调解协议。

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生效判决执行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拒绝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申请人不依判决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财产,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不存在申请财产保全的以上前提,财产保全也就失去了意义。这对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相当大的作用。而调解作为一种主要的结案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资信程度、资产状况以及履行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的合意,既然申请方对被申请一方作出约期履行义务的承诺给予了认可,他就应当相信被申请方不会有转移资产等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存在,否则就不会选择调解结案方式。因此,调解结案后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在理论上讲已不存在,此时财产保全的效力仍予以维持已无必要。

如果双方调解成功的话,并且签订了相关调解书,那么财产保全裁定就会停止。财产保全有利于申请人在判决时转移相关资产,或者拒绝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实施财产保全制度以后,当事人就不能随意调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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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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