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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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房产,车辆等情况,并提供给法院明确的线索。申请之后还需要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在两日内作出裁决。
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有什么?

一、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有什么?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二、诉讼中保全房产提供担保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

1、案情资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该案件诉状副本、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需保全财产的线索。

2、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期财务报表。

(二)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三)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四)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该由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交保全申请书,案件起诉状等与案情有关的材料。担保公司收到材料后,在两日内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与申请人签约。在案件审理阶段,担保公司应该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并委派专人进行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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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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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现行法律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时间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是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持续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得到执行时止,即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应及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其理由如下:<br/>首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判决、裁定得到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若财产保全的效力在案件开始执行即告终止,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不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终止保全裁定的效力。<br/>其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采用的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仅维持到执行立案时止,再以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代之,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终止还是由裁定终止如果自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再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就违背了“人民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裁定终止其效力,执行时重新查封、扣押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浪费了诉讼资源。再次,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无论是作为保全措施还是作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物可能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样才能保证标的物不至于毁损、灭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到“申请执行时止”,则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势必会给对标的物的监控造成空当,给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致使贻误了执行战机,形成许多不良后果。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及于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径行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前述观点和理由,建议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改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对被保全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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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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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保全程序怎么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流程怎么走<br/>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br/>1、 申请人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br/>2、 财产保全申请书<br/>3、 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br/>4、 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br/>5、 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br/>6、 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 件即可<br/>7、 委托担保申请书<br/>二、项目担保审批表,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br/>三、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br/>四、附加合同<br/>1、 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 <br/>2、 信用反担保合同 <br/>3、 抵押合同 <br/>4、 质押合同<br/>五、公司向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裁定后采取保全措施。 <br/>六、担保后跟踪工作。 <br/>七、代偿和追偿。<br/>定义<br/>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r/>条件<br/>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br/>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br/>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br/>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br/>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br/>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br/>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br/>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br/>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br/>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br/>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br/>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br/>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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