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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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挂靠关系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可以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存在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况,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领导者,都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
什么人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一、什么人可以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中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3、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此种情形必须与合伙组织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区别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的关键在于三点:其一,合伙组织是否合法成立;其二,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是否各自出资形成合伙组织的独立财产;其三,合伙组织是否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应当以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如果不具备,则应当由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4、企业法人分立的,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关系中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实际上是借用了一个法人的名义,此时,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必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文,在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形式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即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7、继承关系中未一同起诉的其他继承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当然,如果未共同起诉的部分继承人就所争议的遗产享有遗嘱继承权,则享有遗嘱继承权的继承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有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

1.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

2.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含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内部关系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同意后,可以产生所有人的法律效果。外部关系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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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即当事人的数量、地位必须完全一致。由于银行不是反诉的原告,该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当事人不一致,因此,不能受理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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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的人进一步认为,不受理反诉不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为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受理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没有规定不受理反诉也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另行,如果对另行不受理,则应出具民事裁定书。法律评析我们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因此,本案担保银行没有提起反诉,不影响反诉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第
一、民事诉讼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反诉当事人须适格。适格的含义是指:反诉是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一致的,只不过诉讼地位正好相反。但是并没有要求反诉的原告和被告必须对应本诉所有的被告和原告。具体而言,共同诉讼存在两种形式——必要共同诉讼和普同诉讼。对于普同诉讼,虽然多个被告拥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但其利益各不相同,诉讼地位也相互,不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要求所有被告均提起反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反诉和本诉当事人完全一致才能成就反诉的话,显然为反诉的成立施加了过于苛刻的条件,不利于反诉效率功能的发挥,也无法避免矛盾判决的产生;必要共同诉讼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求所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均提出反诉才成就反诉,也是对当事人反诉权的不当限缩。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第
二、具体到上文提到的案件,被告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起的本诉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同法律事实(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等法律事实),并存在牵连关系(对抗、抵销相互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事实上,只有将两者同时审理才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第
三、如果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相当于是对被告反诉权的排斥。理由在于,在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虽然担保人和债务人同为被告,但两者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担保责任承担债务,后者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的主张提起反诉,反诉债权人对其也负有债务,从而主张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主张;但担保人却没有任何立场来动摇、抵销或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提起反诉,也就是说,担保人本来就不应且没有依据提起反诉。因此,如果以担保人未提起反诉为由拒绝受理债务人的反诉,实际上就是变向否决债务人的反诉权,显然是不合理的。第
四、司法实务中,对于反诉与本诉当事人一致的理解也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反诉颇为常见。例如,最高人民作为二审于2011年审理的时代集团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民二终字第92号)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两被告中只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的原告提起了反诉,湖南省高级人民及最高人民均对此予以认可。实务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并没有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不要求本诉当事人和反诉当事人人数完全一致,只强调诉讼地位的变更,即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即满足反诉主体的适格性。此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反诉其本质就是另外一个诉,不受理反诉,其本质就是不受理一个。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基于此,若认为反诉不符合条件,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务的案例中总结,共同诉讼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针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都满足反诉在当事人适格性方面的要求,不应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反诉。
诉讼离婚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的庭审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了必须到庭的特殊安排,这是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
那么法律是否允许有例外呢?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得到法律的“开恩”?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同时还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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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告被羁押如何起诉
在原告已经被羁押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就算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也是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但是,因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限制,所以要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开庭以后都只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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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是否必须要出庭?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是否必须要出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但是在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本人不回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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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的,在办理相关的手续,但是要问下,这个夫妻离婚诉讼的原被告是否必须要出庭?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不敢面对原告,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等,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方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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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3、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通知其参加,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申请有理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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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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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共同危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审判决,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54、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83;债权人仅保证人的。《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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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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