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回收土地申请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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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集体回收土地要向相关的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人资格认定(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报告;其他的补充材料等。所有的申请材料必须要提交复印件和原件。
农村集体回收土地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回收土地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九)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回收农村集体土地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要修建乡镇公共场所或者是其他公益建设的话,是可以回收集体土地的,只不过还是要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包括青苗费和征收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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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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