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回收土地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村民小组的,提供上级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当选证书(复印件各1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村民小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七)属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提交:
1、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1份;
2、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1份)。
4、补偿完毕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据等)(复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九)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回收农村集体土地?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要修建乡镇公共场所或者是其他公益建设的话,是可以回收集体土地的,只不过还是要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包括青苗费和征收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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