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三门峡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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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三门峡申请廉租房的法定条件是,有三门峡市区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人已经取得了市区城镇户口在三年以上,家庭的年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的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是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2024年三门峡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三门峡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三门峡市区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廉租房的申请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三、申请廉租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不管在三门峡还是在其他地区,申请廉租房的基本要求都是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符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户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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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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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发放审批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到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受理机关),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要求填写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二)受理及初审
  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其予以补正。现场调查完成后,受理机关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初审后准予受理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在5日内完成核实。不符合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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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中审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进行集中审核。市公安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情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六)排序公示
  综合审核后符合资格的,按新增家庭与复核家庭两类分别排序。排序原则上按婚龄长短,离婚家庭按离婚时间计算婚龄,婚龄相同的,在市区落户时间长者优先。排序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申请人资格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符合资格的其他人员顺延。
  公示期期满后,补贴对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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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民政、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对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况、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一次,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六)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知当事人,停发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本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均可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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