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兼职雇佣关系如何理解
如果兼职人员是受雇主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方成立的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在法律法规中但凡涉及雇主与雇工,就可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日常兼职的行为中,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口头约定即可视为雇佣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双方没有签订雇佣合同或进行约定,但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要件,仍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兼职行为适用雇佣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雇佣关系。
二、学生兼职工作是否须要纳税
学生兼职也是需要交纳税款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收入在4 000元以内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税率20%,应交个人所得税 = (劳务报酬收入 - 800) * 20%。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所以,按照以往的做法,兼职是不属于劳动关系,一般都会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工人的兼职行为,难免会有一些虚伪的雇主剥削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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