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加刑适用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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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附加刑也是刑罚之一。它是一种补充主要惩罚的惩罚,但它也可以独立使用,独立使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附加刑一般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关于附加刑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法》解释: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附加刑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附加刑有以下几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其他非法牟利的犯罪。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较严重的犯罪。

第二款是关于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规定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处罚开始执行的时间取决于附加处罚的具体类型。附加刑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款、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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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因为诈骗被告发了,现在打完官司后被判了主刑和附加刑,请问一下什么犯罪可适用罚金的附加刑啊??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在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中,都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某些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单独适用的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犯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须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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