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一,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
例如,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过紧,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3.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间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一般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是如果拘禁行为对死亡结果有重要的原因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如,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行为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被害人伤亡,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第二,非法拘禁罪之转化犯
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1.暴力: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的更高的暴力。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想教训乙,狠狠地打了一两个耳光,不小心将乙的耳朵打聋。这里的暴力就是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
2.对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是由过失导致。如果是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不需要转化。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直接拿刀捅向乙的胸部,乙被捅死。甲的行为属于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不需要转化,直接定故意杀人罪。如果前面的非法拘禁行为达到入罪的程度,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即成犯的特征有哪些
1、即成犯:“继续犯”的对称。又称“即时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为或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
依据犯罪行为完成后的状态所分的犯罪类型。例如杀人罪,行为人把人杀死以犯罪即告结束,就是即成犯的适例。与状态犯不同,状态犯以行为结束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为基本特征,即成犯则以其行为结束即告既遂为基本特征,而不论不法状态是否处于持续中。
成犯有时与状态犯出现交叉情况,即犯罪既是即成犯,也是状态犯,如盗窃罪就同时属于这两种犯罪类型,也就是说,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后,犯罪即告既遂,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也处于持续中。
2、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3、状态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继续存在。
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以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可以继续存在一定时期,因而属于状态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状态犯是犯罪行为完成后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反复实施了数个独立犯罪的行为,而触犯了同一罪名。这类犯罪,从形式上看虽有两个以上独立犯罪行为,但因其是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将其作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即成犯的犯罪特征有犯罪人在进行犯罪行为以后,该犯罪就成立。没有程度上面的限制。比如杀人罪,犯罪人进行了杀人行为,那么就属于即成犯,在该行为当中,就已经有产生一定的程度,所以没有程度的限制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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