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举动犯有哪些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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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举动犯的构成要件有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主体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些罪名的犯罪主体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话,主要是分析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一般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刑事案件中举动犯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刑事案件举动犯有哪些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分两种,一是“希望‘,又叫直接故意,一是”放任“,又称间接故意。”过失“亦有两种,一为”过于自信“,一为”疏忽大意“。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二、举动犯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每一个刑事罪名都具备以上4方面的构成要件,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定罪量刑,比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杀人,就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类似于精神病人故意杀人一般是不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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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采用的过错原则是“有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当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三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进行抗辩。
3、提供完整病历。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病历是作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数据。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由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责任。
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因出现上述三种法定事项才导致患者损害的证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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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在决意。2、而在客观上,行为人也实施了相应中止犯罪的行为。3、要求实施中止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而要是在犯罪过程之外的话,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4、实施的犯罪中止行为,同时要求有效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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