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在哪些部门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携带以下材料: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业主不动产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许可及图纸复印件,到所在市土地局房地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在哪些部门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证在哪些部门办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所受让的土地享有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

(2)依法转让、出租和设置抵押权的权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有权把取得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转让、出租或者在其上设置抵押权。

(3)合同的解除权。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

(4)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5)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6)申请续展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总的来说,在申请与国有土地使用相关的国有土地时,需要提供一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复印件等,然后到所在市土地局房地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使用权证在哪些部门办理
一键咨询
  • 142****1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4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0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5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8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4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51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2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7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3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8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土地使用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需要带以下材料:申请(由窗口提供、转、受让双方盖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房主房产、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用地批复及其附图。如找不到开发单位,请到工商部门调取该单位废业证明,到你们市市国土局地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行政部门土地使用权会计怎么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一律为公有性质(包括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对于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区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分布,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要计入相关在建工程。贵单位属于行政单位如果单位将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时,因为无形资产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般无形资产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则相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同归集为无形资产、使用和再转让。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因此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而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从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在本质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只是摊销和折旧的年限与一般的固定资产不同而已、土地开发成本、相关配套费用以及管理费等。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科目没有无形资产科目,必须先实行国有化征收,缴纳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取得,相应也要增加固定基金。从原理上说,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在过去也有一些单位把划拨取得的土地(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所以增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不是因为这一原因、固定资产价值中,但从原理上看,单位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对方科目的核算与取得固定资产是一样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使用税由什么部门监管?
依据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就行征收,不是国税部门。所以大家在申报土地使用税时,需要到地税部门进行缴纳的。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同一个市里面不同的地块需要缴纳的税率也不一致的。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国土部门错误颁发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土地使用证填写错误,你可以要求原发证单位纠正。纠正后领取新证即可。如果发证单位不纠正,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允许进行划拨的,并且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并经过一系列的流程进行办理,其审核的单位部门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哪个部门?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进行一个具体相关事项的办理,当然在土地使用权如果要进行转让的话,那么转让所需要的一些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说土地使用证的原件还有复印件出让的合同复印件等等。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问哪个部门申报材料呢
[律师回复] 第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使用证类型更改要在什么部门更改才可以
[律师回复] 对于住房土地使用证用途可以更改吗的回答是不确定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如置业者不可未经同意就将商品房用地改为居住用地,但是如果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时取得土地管理局的同意后,就可在新的土地使用证中更改其土地用途。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权证在哪些部门办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