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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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主要就是这个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总重超过55吨的都会被认定为超限超载。
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二、车辆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区别

1、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2、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 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 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 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 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三、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在驾驶的时候需要了解清楚,是不可以超限超载的,这个时候如果说车辆超限超载了那么就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看看自己的车辆限制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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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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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科学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三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吨;四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1吨;二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8吨;五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的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 此外,对于带有牵引车驱动轴且为单轴结构的货车,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6吨。 超出上述任何一项标准,都将被认定为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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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路政有权利查超宽吗/超限是超宽吗,不超载,就是超宽了,
[律师回复] 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所以说驾驶超限车辆上路首先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肯定要被进行查处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明确由路政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所以说路政部门是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

三,根据(以浙江省为例各省具体限定可能有所不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所以说烦超过上述限定的车辆只要在浙江省内公路上行驶,一旦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勘查确认就属超限车辆。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路政部门就可对涉嫌违法超限行驶车辆所属当事人进行查处。所以说开的平板挂车的宽度在浙江省内的话就是属于超限车,涉嫌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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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车辆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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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期限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超过期限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已不可能。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所受的伤害是因为同被派遣的工友操作不慎将大扳手掉下造成的,该责任应当由你们被派遣所至工厂承担。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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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载的认定标准
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20%以上3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6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30%以上4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作超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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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期限要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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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如何才算超高,超宽,超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扩展资料: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2018超载一人怎么处罚荷载7人实载8人
[律师回复]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
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
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
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
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
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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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处罚标准都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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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要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李某目前的劳动争议,无论处理的时间有多长,均不影响他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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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已不可能。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所受的伤害是因为同被派遣的工友操作不慎将大扳手掉下造成的,该责任应当由你们被派遣所至工厂承担。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你好请问4、2米货车拉多少不超载超载是怎理
[律师回复]
4.2米汽车的平均核负荷为
1.5-
2.5吨。
4.2米的卡车大多由
48
5.490的发动机提供动力,很少有4100以上的发动机。马力足够了,但变速箱和后桥差速器不能承受超载,最重要的是,小型面包车基本上是用油来抑制运动的。超载会严重影响制动效果,损害安全。8月9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扩展资料:车辆计重收费方法
1、不管是高速公路,还是普通收费公路,正常装载车辆均按基本费率计费;对于10吨<车货总重量≤49吨的车辆,高速公路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普通收费公路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这与原计费方式和通行费优惠政策一致。
2、两轴、三轴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计费方法:超限率≤30,按基本费率计费;30100,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
3、四轴车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计费方法:超限率≤30,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率30且车货总重≤55吨,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增到6倍模式计费;车货总重55吨,超限55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
4、五轴汽车列车、六轴及以上汽车列车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计费方法:超限率0且车货总重≤55吨,按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重55吨,55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费。
5、对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标准和计费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进行调整。简单来说,只要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就不属于违法超限车辆,反之,没有办理的肯定就按非法超限车辆计费方法计算了。
6、对绿通运输车辆计费方式未作调整。绿通运输车辆超限率不超过5的,仍按绿通政策免交通行费,超限率超过5的,按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计费。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行新规 限值有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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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超载新标准是什么
国家不会根据车辆的型号规定车辆可以承载多少质量。一旦有超过规定质量的行为,将根据相关内容予以处罚。一般来说,公路货运车辆不得超过四十九级。并且驾驶商业客车和校车不得超过批准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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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已不可能。但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你所受的伤害是因为同被派遣的工友操作不慎将大扳手掉下造成的,该责任应当由你们被派遣所至工厂承担。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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