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费和以下因素有关: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江西省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条件是什么?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三、江西省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条件,如果产权人取得房产证还不够5年,这类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对外销售的,双方签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的律师费,这里无法提供固定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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