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填写认罪认罚书,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由于没有检察机关出具的具结书,这一制度的实践仍然主要体现在认罪方面,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评价因素,社会危险性又与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息息相关,因此,如果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我建议尽早认罪认罚,也就是在侦查阶段、尤其是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就明确提出认罪认罚的意向,这在后期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作用比较大。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核心环节,也就是承办检察官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会明确提出一个指控构罪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的提出并非完全由检察官单方面提出,而是有一个量刑协商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参与到协商过程中。
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在这个阶段可以直接签署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师同样可以作见证。在这个阶段,为稳妥起见,我建议聘请专业辩护律师,因为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并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定性比如是否可能构成轻罪、是否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对于在检察机关签订了具结书的,人民法院对于量刑建议是“一般应当”采纳,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就应当采纳。根据我们实践办案经验,肯定是有用的,这时候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在没有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审判长极有可能结合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具结书即使撤回,仍然可以作为曾经进行有罪供述的证据使用。但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分析撤回认罪认罚的原因,审理案件时会更加慎重,如果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具结书不撤回,法院也会作出无罪判决。尽管如此,是否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选择仍然需要更为慎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际上是保护了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利益,此时只要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就会适当的减轻,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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