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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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三日内提出诉求;通知到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以及地点;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与;双方进行申辩;最终给出行政裁定决定。
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什么?

一、举行行政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听证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二)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刑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四)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行政听证是在双方当事人针对某一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的一项行为,听证会是需要公开进行的,双方也有权进行辩论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果对于最终的裁定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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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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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前一段时间因为安全生产问题被处了罚款,我们申请了听证,问一下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程序是: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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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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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两天被处于行政处罚,具体原因我也没问,听说他们想申请听证,但是不知道听证制度具体范围和程序,我来帮忙问问,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范围和程序,谢谢!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行政处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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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行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之前的听证会,允许当事人说明自己的缘由,然后进行考量,再进行处罚决定。所以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关系着后面的处罚决定,十分重要。对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熟知,更是非常必要。下文将详细讲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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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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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行政复议的时候,发现了有关关于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事情,你们可以给我一些建议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谢谢啦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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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关于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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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程序是否听证?
行政征收程序并不一定需要听证,但是涉及到地价的认定、编制土地规划、拟定征地补偿标准等重大事项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听证处理的 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司法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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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对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商行政处罚不服,要去申请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性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随着“裁判中心主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普遍接纳,审判阶段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不过学者们多侧重于与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相关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研究,对于审判阶段发生的控辩审之间的程序性争议如何处理则关注不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除对个别的如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程序性争议有所规范外,并没有针对程序性争议的一般处理程序。实践中,若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对程序性问题产生争议,或者一方向法官提出异议或程序性申请,一般由法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决定,甚至不予理睬。程序性争议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围,控辩双方没有影响结果形成的机会。并且,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审阶段才有正式提出异议或申请的机会,即使庭前向法院提出,法官也是在庭审阶段处理实体争议时附带加以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 182 第 2 款的规定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根据该规定,在决定开庭审判并送达起诉书之后、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条规定虽然较为粗疏,有些内容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完善,不过它首次确立了庭前阶段法官主导下控辩双方到场就重大程序性争议进行探讨的专门程序,被认为是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与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庭审阶段法官对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化处理方式相比,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突破。一方面,这是我国刑诉法首次针对一般程序性争议而构建的专门的处理程序;另一方面,该程序是控辩审三方在场的具备基本诉讼形态的听证程序,而且发生在庭审前阶段,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听证程序仅适用于庭审阶段处理实体性争议的现状。由于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首次尝试,学者们对于庭前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尚缺乏系统性的探究。鉴于此,本文拟对庭前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及庭前听证程序在我国的构建进行初步的探讨。
程序要素
听证程序本质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它与庭审程序有很多相通之处,需维系中立第三方下争议双方平等对峙的格局,具备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素。同时,庭前听证发生在正式审判之前的准备阶段,承担着服务庭审的功能,而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庭前听证程序解决的是程序性争议,与庭审阶段处理的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它的程序相比庭审来说更为简化和灵活。具体说来,庭前听证程序具有以下要素:

一,听证对象。与庭审阶段裁判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实体性争议不同,庭前听证程序所针对的是程序性争议,并且该争议须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具有较大影响,因此才需要第三方介入以公正处理。主要包括:当事人因质疑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审判人员无法做到公正审判提出的回避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异议;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辩方对被告人所适用强制措施的异议;辩方提出的排除控方证据的申请;辩方向法官提出的证据调取、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等等。当然,不包括庭审之前无法预见的、法官为主持庭审进行需随时予以处理的、无法与庭审过程分离的程序性争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否应在庭前予以裁判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将非法证据区分为强制排除的非法证据与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前者由庭前法官在庭审前裁定是否排除,后者由庭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裁定应否排除。在适用强制排除的情况下,证据排除与否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适用,庭前阶段排除也避免了非法证据对裁判者心证的污染;在适用裁量排除的情况下,排除与否需要裁判者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严重程度、权利侵害大小、排除后果等等多方考量,因此宜由能够把握案件的庭审法官为之,但也应在庭前提出,给控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听证时间。

三,听证方式。

四,听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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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规定:听证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要进行听证。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若是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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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过程中听证程序和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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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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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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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自己开了一家补习中心,然后就想提前了解一下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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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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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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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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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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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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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妈妈想要去哥哥的行政复议官司上听证,所以我想咨询下这个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规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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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以上是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请采纳
我参与了一场听证程序的过程,但是对于听证程序还是不太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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